房屋租賃糾紛在市民日常生活、經營中很常見,也是很多老百姓非常關心的問題。最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就一房多租使用權歸誰、優先購買權怎么行使、“二房東”轉租行不行、租房裝修權益界定等熱點問題,統一了裁量標準。這一新規對解決房屋租賃糾紛會帶來怎樣的影響?市民在租房活動中遇到糾紛應當怎樣合法合理的解決?昨天,三位法律人士做客晚報政法熱線,為廣大讀者提供了專業的解答。
劉先生:我承租了一套門面房,房東后將房屋出售給了其他人,這事直到最近新的房主向我收取房租時我才知道,房東說他曾在我店面門口張貼了通知,另外,我后來才知道房東將房屋賣給他的一個親戚,這種情況下,我能否主張該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龔雷:按照法律規定,出租方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無法通知承租人本人與授權代理人的除外。雖然你的房東說張貼了通知,但實際并不發生通知的法律后果。
出租人沒有通知承租人,將租賃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承租人要求撤銷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租人沒有通知承租人,將租賃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承租人要求撤銷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租人能夠證明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房屋存在租賃關系且未到期,出租人出賣房屋未通知承租人的除外。
另外,法律規定,承租人對出租人出賣的租賃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主要是指價格、價款支付方式等,但出租人有證據證明其與第三人存在親屬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且該關系對其是否出賣房屋或出賣房屋的條件確有重大影響的除外。所以,如果查實你租賃的門面房確實是出售給出租人的親屬,且出售的價格是由于親屬關系較為便宜,則你就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
房客三個月沒交錢我能否解除合同
陳先生:我的房屋租給一外地的住客,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租期一年,他住了半年,現在已有三個月沒交房租了,前幾天去收房租,他已經搬掉了,我可否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房客賠償我的損失?
高梨琴:按照新的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計三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你的房屋承租人發生拖欠租金三個月,你須履行催告的義務,在承租人15天仍未支付的情形后可解除租賃合同。關于損失部分,因承租人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租賃房屋閑置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當然,新的規定對出租人享有的解除權進一步進行了明確,如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房屋,或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糾正或恢復原狀的;另外,經營用房承租人累計六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后,在一個月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
承租人轉租獲利房東可主張差額租金
張先生:本人有一套門面房出租給個體老板王先生經營服裝店,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期限為三年,現已履行了一年,但近期發現經營的人不是王老板,而是由王先生轉租給了李小姐,且租金是我租給他的一倍,我把原合同找出一看發現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是否可以轉租,請問,王老板是否可以將我的房屋轉租?對王先生轉租獲取的租金,我能否主張得到差額租金收益?
龐茂春: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轉租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而江蘇省高院新頒布的《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對于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房屋,出租人可解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同時可要求承租人返還向第三人收取的超過出租人應收租金部分的利益。所以你可以按照規定向王老板主張其多收取的租金收益。
嘉賓訪談
《意見》規定明確細致簽租房合同時要更規范
房屋租賃引發的糾紛也是很多市民曾經遇到的麻煩事,龔雷法官認為,省高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出臺,對以往老百姓經常遇到的一些存在法律爭議性的典型問題統一了一個明確的裁量標準,可操作性也更強,比如對房客欠付租金多長時間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房屋空置時間的收益賠償;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租房裝修權益的界定、未辦產權證的房屋租賃等諸多熱點問題進行了更詳細的規定,有利于解決實際糾紛中的疑難問題。因此,對于老百姓來說,《意見》的實施也讓出租人、承租人雙方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前需要多了解相關法律知識,簽訂的合同需要更加規范,這樣才能在萬一發生糾紛后最大程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