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
本案租客觸電致死的人身傷害賠償,責任承擔比例就看各方的過錯大小。
出租人只承擔了一成的賠償責任,比例較小,原因有兩個,一是他與轉租人合同的約定,約定轉租人未保障安全造成損失的由轉租人承擔,該約定簽署后轉租人理應對房屋安全盡更多的注意義務,二是轉租人對房屋進行了改造,要求租客從各自房屋接電使用公共電器,從而增加了用點危險,因此轉租人存在更大的過錯。
案例
租客電死于轉租房浴室 “大小”房東共擔責任
張先生將一套公房出租給黃先生,黃先生又將該公房轉租給他人。租客蔡先生在衛生間洗澡時身亡,其家屬遂將兩位房東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費用70余萬元。日前,松江區法院作出判決,黃先生承擔50%的事故責任,賠償各項費用37萬余元;房東張先生承擔10%的事故責任,賠償各項費用7萬余元;死者承擔40%責任。
2009年10月,張先生將自己的一套老公寓出租給黃先生,同時也特別約定如黃先生在租賃期間未保障安全而造成的各種事故損失,均由黃先生承擔。黃先生接手房屋后即對租賃房進行改造,將房屋分隔成數間,準備轉租給他人,做 “二房東”獲取租金差價。同時,黃先生為便于區分各個房客使用的電費而私自安裝5只分時電表并要求各房客在使用公共電器時各自從租賃的房間內接電。
2010年3月2日晚,蔡先生下班回家后欲洗澡,他便使用兩個拖線板將電源從其租賃的房間中接至公用衛生間的熱水器上。為圖省事,蔡先生直接將其中一根 “赤膊線”插在拖線板上,接電后他便進入衛生間洗澡。其同住租客見蔡先生進去近1小時還未出來便撞門進去,發現蔡先生已觸電躺在地上,于是立即報警救護,蔡先生最后因搶救無效死亡。隨后,蔡先生的家屬將黃先生和張先生告上法庭。
庭審中,張先生辯稱自己與蔡先生的死無關,他已經將房屋租給黃先生并做了相關的約定。黃先生將房屋改造并轉租給別人一事自己毫不知情,故不愿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二房東”黃先生私自安裝分時電表并要求房客自己接電使用公用電器的行為明顯增加了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與蔡先生觸電死亡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蔡先生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如何安全用電應當有所了解,但其在用電過程中未確保用電安全違規接電,其行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張先生作為房屋的出租人應對出租物及其附屬物負有管理的義務,確保租賃房屋內的各項設施均能正常、安全使用,故也有過錯。綜合三方的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