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套房子居住,卻沒想到房子是“有毒的”,在要求退租遭到拒絕后,張先生將房東馬先生告到了法院。6月20日上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解除了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并判決被告退還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幣6000元、租房押金人民幣3000元,檢測費人民幣940元,搬家費人民幣300元。
案例
原告張先生訴稱,2005年10月12日,原告經房地產經紀公司介紹,與被告簽訂《租賃協議》,約定被告將本市東城區芳嘉園胡同13號樓2單元101號房屋租賃給原告,租期為3年,月租金為人民幣3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給付被告租金9000元及押金3000元,并于10月16日搬入租賃房屋。入住4天后,因室內空氣嗆人,致使原告與家人出現惡心、咳嗽、胸悶等癥狀,因此家人無法在室內正常生活。后原告經了解得知上述癥狀是因為室內空氣污染所致,故于10月20日通知被告要求退租,但被被告拒絕。同年10月25日,原告委托北京美居室內環境測試中心對原告承租房屋進行了空氣中甲醛、苯和總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的檢測,檢測報告顯示甲醛濃度超標五至六倍以上,總揮發有機物濃度超標一倍以上,因此該房屋不適宜人居住,原告于2005年11月10日搬出承租房屋。原告認為被告提供的出租房屋不適宜人居住,導致租賃協議無法履行,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解除雙方租賃合同,判令被告退還原告已付租金人民幣9000元及押金3000元,賠償檢測費940元及搬家費3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馬先生作為房主在庭審中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之前,原告曾兩次到出租的房屋查看。被告多次告知原告房屋剛裝修完,家具也是新買的,需要開窗通風。原告對此表示認可,并未提出室內空氣問題。此后,被告與原告簽訂了《租賃協議》,原告交納各項費用后入住該房屋。現原告稱房屋不適宜人居住,但并無證據證明其身體不適是空氣質量造成。關于原告所提交的檢測報告,因是其單方委托檢測單位做出,所以被告不認可該報告內容。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我可以同意,但其他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審判
東城法院認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被告出租的房屋空氣中甲醛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致使原告不能在承租房屋中正常居住,應視為被告交付的租賃物不符合約定。原告據此請求解除合同,理由正當。現被告表示同意與原告解除合同,法院準許。因被告違反合同約定,故其依據合同已收取原告的租金應予退還,同時應賠償原告因此而受到的損失。但應當指出,原告在簽訂合同時已經明知被告出租的房屋不久前進行過裝修,被告也告知原告房屋裝修后可能有氣味,對此原告亦未能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據此應適當免除被告的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解除了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并判決被告退還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幣六千元、租房押金人民幣三千元,檢測費人民幣九百四十元,搬家費人民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