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1日,李某將自己購買的位于蘇州高新區的一套裝飾一新的房子租給了一個日本房客。在租房之前,日本客人對房子的裝修、衛生狀況提出了嚴格甚至是苛刻的要求,李某都一一做到了。日本房客在看完房后表示滿意才簽訂了租房合同,約定租期半年,月租金3000元,房客要先付6000元的租房押金。若有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則要支付一個月的房租作為違約金。
沒有想到的是,房客沒有住滿兩天就打來電話要求退房,理由是在李某出租房子的衛生間里出現了蟑螂。李某一開始不相信,但當他趕到房子里,看到一只被打死的蟑螂,以及在廚房間的角落里留有的幾粒蟑螂屎時,他也無話可說。房客當即提出要解除租房合同,而李某覺得房間里出現蟑螂也是正常的事情,他提出可以幫助房客用藥物殺滅蟑螂。但是日本房客就是不同意,堅決要退房,并索要租房押金。李某則要求房客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一個月的房租作為違約金。房客不答應了,自己只住了兩天,就要付3000元,于是告上法庭。
后來,在法院的調解下,房客同意支付10天的房錢,而雙方則解除租房合同,李某退還房客的6000元租房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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