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是被告楊某房屋的承租人,楊某將自己的房屋賣給第三人沒有通知原告,原告認為侵犯了自己的優先購買權,遂將房東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
原告劉某訴稱,2006年起,原告承租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區安福苑的房屋。原租期屆滿后,雙方于2009年3月13續簽住房租賃合同,租期自2009年3月15日至2009年9月14日。2009年5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告將原告承租的上述房屋在租賃期內賣予第三人。原告認為,被告在出賣該房屋前未通知原告,在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也未詢問原告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原告亦從未做出過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意思表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優先購買權。故起訴,要求宣告被告與第三人于2009年5月11日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某辯稱,原告在承租房屋的時間中沒有提出過要購買此房,承租合同里也沒有說有優先購買權,被告在賣房的時候原告不在家中。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6年起,楊某將位于北京市昌平區安福苑的房屋出租給劉秀知居住。2009年3月13日,楊某與劉某續簽住房租賃合同,約定楊某將上述房屋租賃給劉某,僅做住房使用,租期自2009年3月15日至2009年9月14日,月租金1000元。合同簽訂后,劉某一次性交納了6個月的房屋租金。2009年5月11日,在北京恒源房地產經紀公司主持下,楊某委托孔某與吳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楊某將上述房屋賣給吳某,價格為595000元;吳某于過戶之日將購房首付款255000元一次存入楊某賬戶,同時辦理貸款審批、產權過戶手續,交房日期定于收到全款之日。當日,吳某按合同約定交納了購房定金10000元,由北京恒源房地產經紀公司代為保管。2009年6月,北京恒源房地產經紀公司將定金返還給吳某,楊某與吳某至今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吳某亦未交納購房款。劉某現仍承租上述房屋,楊某出賣該房屋時,未通知劉某。
庭審中,劉某表示因自己已在上述房屋中居住三年之久,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上述房屋。
法院認為,出租人將出租房屋出賣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于其他人購買房屋的權利。出租人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被告楊某在租賃期限內出售房屋時,未通知承租人劉某,原告劉某亦未表示過放棄優先購買權,故原告劉某要求確認被告楊某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被告楊某與第三人吳某于2009年5月簽訂的關于北京市昌平區安福苑的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