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小區進行管理,有權制止一些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但是對于那些損害其他業主利益又不至于妨害社會治安的情況,物業管理公司有沒有強制制止等的權利呢?
事件一:老王退休在家,早晨喜歡到小區的公園里做下晨練,打下太極或者慢走什么的,但是,前段時間開始,小區里一位張姓女士經常帶著她的牧羊犬出來公園玩,因為牧羊犬的個頭比較大,老王看到狗狗在公園里都會繞道而行,但公園本身就不是很大,致使老王連晨練都放棄了,老王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出面制止張女士將狗狗帶至公園,但是張女士不聽勸告。
事件二:最近,王先生家旁邊新搬來了一住戶李先生,剛開始,由于住戶要裝修房屋而發出的噪音,他給予了諒解,沒有向物業投訴,但是令王先生忍無可忍的是,李先生居然要將旁邊的承重墻拆掉,王先生和李先生協商,讓其放棄無果后,找來物業管理公司進行調解,但李先生不予配合,依然堅持要將承重墻拆掉,物業管理公司暫時也不知如何處理。
以上的兩個事件中的小區業主不遵守物業管理公約,破壞社區環境、秩序,損壞公共或其他業主的利益,但又不至于嚴重到妨害社會治安的情形,物業管理者進行管理干涉時,行為人不僅根本不聽規勸,甚至采取一些不當行為拒絕管理,物業管理公司能否對其采取強制性措施,迫其停止該不當行為?也就是說物業管理公司有沒有強制權利呢?
【知識拓展】
如果從物業管理公司的性質與地位的角度看,物業管理公司本身是不具有強制權的。
物業管理公司是進行物業管理的企業,它與業主之間是平等的民事合同主體的關系。但《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明確禁止房地產產權人、使用人實施以下行為,并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對發生的違禁行為有權禁止、批評教育、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擅自改變小區內土地用途的;擅自改變房屋、配套設施的用途、結構、外觀、毀損設施、設備,危及房屋安全的;私搭亂建,亂停亂放車輛,在房屋共用部位亂堆亂放,隨意占用、破壞綠化、污染環境、影響小區景觀,噪聲擾民的;不照章繳納各種費用的。
物業管理公司應該具有一定強制權。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強制權,很多問題可能根本就無法解決,火或者物業管理公司只好借故不去解決,其結果是社區大多數業主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維護與保障,大多數業主支付物業管理費所需望得到的服務質量也就無從談起,這實際上也是對大多數業主正當權益的損害。同時,這個強制權還應由業主委員會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條件下,根據業主大會的意見與授權和本社區的實際情況,通過物業管理合同、契約等賦予給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公司的一切權利都來自全體業主,它只有通過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或契約,得到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的委托與授權,才享有各項管理物業的權利,適度的強制權同樣需要全體業主的委托與授權。這種委托與授權應該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或契約中得到說明與體現,這種強制權也應該讓全體業主明確了解。這樣,物業管理者的強制行為才不致構成對少數業主的侵權行為。當然,業主可以授予物業管理公司這種適度的強制權利,也可以不授予或者收回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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