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在有不少的承租人擅自將出租屋進行改造,或者不當使用電器等家電,當由此引起一些事故時,其中的責任由誰來承擔呢?
案情簡述:
原告人顧某有兩處房屋,其中一套出租給了陳小姐,但是,某一天,陳小姐在房屋內使用電器不當,引起火災,再加上消防通道不暢,樓內消防栓無水,火災蔓延導致原告兩套房屋被嚴重燒毀。后經消防局出具的《火災事故責任書》認定,承租人陳小姐使用電器設備存在過失,對此次火災負有間接責任;物業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設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內消防車通道暢通,應負間接責任。
原告認為被告陳小姐、物業公司應當賠償原告的財產損失。而被告房產經紀公司將原告擁有的房屋轉租給被告陳小姐,沒有盡到監督管理責任導致火災,存在過錯行為,應當與上述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顧某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房屋損失29萬元,同時要求被告賠償因房屋被燒毀無法出租的可得出租利益損失7萬元。
被告陳小姐辯稱,由于被告某房產經紀公司擅自使用不符合消防法規的材料擅自改造房屋,且原告未加阻止,使火勢蔓延。所以只能承擔輕微責任。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原告顧某的房屋內部是火災發生點,因此物業對火災發生造成其房屋內部的損失沒有賠償義務。原告擅自將天井封堵、改造房屋,導致用電有危險性,且電源插座無電路保護措施,導致火災發生,其應承擔責任。
被告房產經紀公司辯稱,原告與該公司為委托代理關系,委托該公司出租失火的兩套房屋。2007年3月28日,該公司與被告陳小姐的同學王女士簽訂租賃合同,將其中一套房屋的客廳部分出租給王女士。根據法律規定,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民事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故房屋失火的損失應由原告承擔。另外,房產公司不存在轉租行為,對于失火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發生火災地點為客廳,該處隔斷是原告自行安裝的,被告房產公司所作的隔斷在餐廳,安裝隔斷的材質為石膏板和木條,與合同中約定的一致,原告亦認可。涉案兩處房屋在火災前出租的情況現已無法提供,火災最后的損失情況房產公司并不清楚。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被告陳小姐作為出租房屋的使用人,在使用電器設備方面存在過失,引起火災,應對因火災造成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單位,未能保障消防設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內消防車通道暢通,對火災造成原告的合理損失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因火災系被告陳小姐的過失行為直接引起,其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被告物業公司應承擔次要的民事責任。依據租房合同約定,房產經紀公司負有對房屋使用人進行監管的義務,在因他人過錯導致房屋損壞時,有向委托方進行民事賠償的責任。另外,該房產經紀公司使用非阻燃材料加裝房屋隔斷,增加了房屋的安全隱患,對火災的發生及火災損失的擴大有一定責任。由于被告某房產經紀公司允許與其簽訂租賃合同的王女士另行安排他人共居,應當與引起火災的被告陳小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知識拓展:
承租人的義務:
1、承租人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日期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除非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并非承租人的過失的原因(如因出租人延遲履行維修或維修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或承租人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而影響其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等)外,承租人不得降低租金的支付標準。
2、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如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3、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正常使用中出租物出現不適用的情況時,承租人有義務通知出租人修理,并在出租人未達到前負責保管出租物。若因承租人不及時通知或未能很好地保管而致出租物滅失時,承租人應承擔責任。
4、承租人原則上不得改變租賃物的現狀,不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私自將出租物轉租他人;否則,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獲準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6、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時,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7、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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