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公司就租賃房屋事宜簽訂《定金協議》后,一方因種種原因拒絕簽訂正式合同。昨天,姑蘇法院判決違約方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
去年5月,某公司打算租下亞某公司在干將路上的一處商業用房。雙方當場簽訂《定金協議》,用書面形式對商業用房租賃面積、價格、期限、付款方式均進行了明確,同時約定:“某公司須當場支付定金5萬元,等簽訂正式合同時轉為租金;某公司應在接到亞某公司簽訂正式合同通知的五日內到指定地點簽訂正式合同,若逾期未簽訂則視為自行放棄且不退定金。”當天,某公司交納定金5萬元。
今年1月,某公司發函給亞某公司,催促亞某公司于收函后三個月內與其簽訂正式合同。亞某公司回函要求某公司于指定日期前到亞某公司簽訂正式租賃合同并接收租賃物,否則視為放棄。
某公司按約來到亞某公司后,見到的卻是亞某公司提供的出租主體、租賃價格與《定金協議》內容不一的租賃合同。某公司當即提出異議,亞某公司卻表示與房東溝通若無問題,即于三日后簽訂正式合同。半個月過去了,某公司向亞某公司詢問簽約事宜時,卻被告知因某公司沒來簽約不能再簽訂正式合同。
某公司起訴后,法院審理認為,某公司按約支付5萬元定金后,亞某公司有義務在合理時間內與其簽訂正式的房屋租賃合同。在簽約過程中,亞某公司出示給某公司的合同對租賃價格、出租主體作出了與定金協議不一致的約定,在某公司提出異議后,亞某公司表示溝通后再簽約,但之后亞某公司并未將溝通的意見轉達給對方,也沒有通知某公司簽約。法院認定亞某公司沒有履行簽約義務,因此判決亞某公司雙倍返還某公司定金10萬元。
法官說法
我國《合同法》對“預約合同”沒有作明文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此作過明確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條規定對“預約合同”的效力、違約責任進行了明確。本案中,《定金協議》其實就是預約合同。該協議簽訂后,當事人負有在一定期限內締結正式合同的責任,違反預約合同須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本案中,雖然雙方擬簽訂的是房屋租賃合同,但屬于有償合同,所以應當參照適用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