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在的房屋買賣行為很是頻繁,可能今天是這個房東,明天就換成了另外一個房東,那么作為一名租客,與前一房東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對現在的二手房東仍然有效嗎?
【案例簡述】
張先生于2003年租了劉某的三間房,租期5年。后劉某未通知張先生,便將房屋轉讓給了李某,并且已經房產過戶手續。現在,房屋租賃協議上的租期未滿,但是新房東李某要求張先生騰房。問題是:房屋租賃協議的租期未滿,李某是否有權要求張先生騰房呢?之前簽訂的協議對現在的新房東是否有效呢?
【律師點評】
法理學上有個詞叫做“買賣不破租賃”。
《合同法》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現李某為新的房屋主人,但租賃合同仍有效且租期未屆滿,李某無權讓張先生騰房。
【知識拓展】
什么是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上述案件中的張先生是否有“優先購買權”呢?
“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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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協議
房屋租賃協議簽訂要注意什么
簽訂租房合同時需注意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