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陳女士4年前花22.5萬多元,買下了望京西圓一套73.84平方米的房子,但因為賣房人崔先生反悔,一直沒有取得房產證。因此陳女士起訴至法院,開庭時,崔先生拿出一份判決書,原來就在雙方簽訂合同后,因為崔先生原單位起訴要求收回房產,法院已將該房產判給了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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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崔先生想通過法院判決為房屋買賣夸同的履行制造障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已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崔先生補償房屋差價款47.6萬余元,同時退還陳女士訂金 1.4萬元。“誠信原則是民事合同的帝王條款”,法院之所以支持差價損失的賠償,目的是為了讓守約方受損的利益得到彌補,使其仍有能力購買到同區位、同類型的房屋。目前房價可以說是暴漲,房子升值帶來的利益應該由誰來享有?法官認為應該由守約方、誠信方采享有。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時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不能讓毀約方通過他的毀約行為獲利,同時也不能讓守約方因守約而受到損失。
律師評析
房價變動是二手房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司法實踐中經常套遇到房價上漲,賣方不愿意再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千方百計解除合同的情景;而買方劉堅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賠償房屋差價。甚王還有的房屋已經交易結束若干年,賣萬仍然希望找到漏洞推翻房屋買賣合同,從而導致糾紛發生。
如果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又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有效的合同當事人雙方均應按照約定仝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賣方不愿意再履行買賣合同,屬于違約行為,買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行使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并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賠償壘;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權,要末賣萬繼續履行該合同。
無論是合同簽訂后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要求繼續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情形外,應責令按照《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執行,同時《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目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這是《合同法》賦予守約方的權利,按照法院判例,如果有履行可能的,一般會判雙方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如果確實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那么法院會判賣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買方的損失,而該損失包括房屋的差價。
有的賣方可能會認為,把違約金或者雙倍定金賠給買方不就可以當然解除合同了嗎?根據以上案例和法律規定,如果賣方違約,以支付違約金作為對價主張解除合同并不一定能得到支持,還要取決于買方是否接受以及合同是否有繼續履行的可能,而且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賠償差價損失。因此賣方在簽訂合同時一定不要草率行事,要充分研究市場行情,仔細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