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糾紛的產生多數情況都比較復雜,因此處理方式也各不相同。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案件的復雜程度和所要達到的目的選擇處理方式,但如果糾紛不是有明顯的欺詐跡象或已構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最好的方式還是要先尋求調解。
現在每個城市都設有專門的房地產糾紛調解機構,該機構一般代表政府專門負責本地區范圍內房地產糾紛的調解工作,其受理調解的范圍包括
1. 在本市市區、郊區、縣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有關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買賣、交換、租賃、修繕和侵占、損壞賠償及院宅基地使用等糾紛。 2.房屋開發、聯建、合作、合資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調解的程序及辦法:
1)申請。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申請調解內容屬于調解所受理的范圍;有調解申請、協議書或填寫申請表;有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理由;有發生糾紛案件的事實根據或證據。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職務,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系電話及郵編;申請調解的具體事實、理由和明確的要求事項;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住址,證據包括房產所有證、土地使用證、租賃契約、換房協議及有關證件,購買房地產的合同書、公證書,建設中的聯建合同,合作、合資合同及立項文件、規劃用地許可證、規劃建設工程許可證、開工證及繳納稅費憑證,土地劃撥、征地、租賃文件、出讓、轉讓合同附圖或有關補充協議;申請書應由申請人、單位法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2)糾紛調解案受理申請:
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調解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書五日內就要進行受理登記,填寫受理書。認為不符合條件的,調解辦要電話或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如果是申請書不符合申請條件,調解辦會通知當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案件受理后,調解辦會在五日內通知被申請人并將立案通知書和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在雙方確定的時間內雙方填寫調解協議書或在立案登記卷上雙方簽署同意調解意見。
3)調解辦案人進行調查:
調解辦案人員根據申請調解的情況材料,進行調查、勘驗、取證工作。
為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調解員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注重證據,依據法律的基礎上進行解調。糾紛當事雙方在調解時可以互相對證,有權辯論,雙方在互諒互讓的條件下,在主要問題上達成協議形成調解書。
4)達成協議、制作調解書:
應寫明的事項包括:雙方當事人(申請人、被申請人)姓名、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與產權關系,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住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爭執焦點及責任,請求調解意思表示;查證的事實及責任,達成協議的主要內容;費用的承擔;調解書雙方簽字蓋章,調解員簽字蓋章,調解辦公室蓋章。
調解這種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方式與仲裁、訴訟方式比較具有時間短、效率高、氣氛和諧、手續簡單、既有法又有理的特點。因此,該機構設立以來已受理了大量的糾紛案件,受到與房產有關人士的歡迎和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