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租賃期間被拍賣,房屋租賃承租人是否可就該拍賣房屋行使優先購買權?拍賣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但其性質是買賣,不能剝奪房屋租賃承租人優先購買的權利,出租人或者拍賣行依然有義務通知房屋租賃承租人拍賣事宜。更多房租租賃優先購買權糾紛,見下文。
1、房屋在租賃期間被拍賣,房屋租賃承租人是否可就該拍賣房屋行使優先購買權?
拍賣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但其性質是買賣,不能剝奪房屋租賃承租人優先購買的權利,出租人或者拍賣行依然有義務通知房屋租賃承租人拍賣事宜。具體操作可以參照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其中第十六條規定:“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2、對于房屋租賃承租人以行使優先購買權為由,訴訟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未提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如何處理?
一種觀點認為,房屋租賃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一般包含兩個訴訟請求:一為請求出租人與第三人買賣合同關系無效,二是請求與出租人建立“同等條件下”的買賣合同關系。這兩個訴訟請求是房屋租賃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具體化。為避免訟累,切實維護房屋租賃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法院在保護房屋租賃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判決中,可以在判決出租人與第三人買賣合同關系無效的同時,直接判決房屋租賃承租人與出租人買賣關系成立,出租人應依法交付房屋,房屋租賃承租人應(在同等條件、期限內)支付購房款。如不判明,房屋租賃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實際上可能無法實現。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保護房屋租賃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判決中,只要宣告買賣合同無效即可,無需再強行判決房屋租賃承租人與出租人優先購買房屋的關系成立及其他。出租人可再根據房市的情況重新確定房屋的價格,只要出租人出賣房屋,房屋租賃承租人可以再主張其優先購買權。我們認為,房屋租賃承租人在訴訟過程中僅主張確認買賣合同無效,而未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經法院釋明后不變更訴訟請求的,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理由是:優先購買權作為法律賦予房屋租賃承租人的一項權利,其目的在于保證房屋租賃承租人可以相對優先地取得房屋租賃物的所有權。
為此,法律允許房屋租賃承租人申請宣告惡意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效,以實現這個目的。也就是說申請宣告無效等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而法律規定保護的是房屋租賃承租人實現優先購買的目的。在當事人不主張購買的情況下,就說明他沒有實現這個目的的意思。因此,也就沒有繼續加以保護的必要。故房屋租賃承租人不主張優先購買權,而僅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