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于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爭議。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后,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一﹑調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二﹑仲裁。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房地產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解決房地產糾紛。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我國根據《仲裁法》規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級市設立了仲裁委員會負責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仲裁,房地產糾紛的當事人當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三﹑訴訟。公司可以將房地產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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