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案件屬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理,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不動產的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因此在不動產的訴訟中,不能約定管轄,也不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目前,有三種案件不受理:(1)歷史遺留的落實房產政策問題;(2)通過行政劃撥調整來的房產;(3)單位與職工的分房、騰房、占房的糾紛。
人民法院在處理房地產糾紛時一般會遵循下列原則:
(1)有利于房地產業健康發展,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促進交易成功。
(2)依法保護合同的原則,契約至上,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嚴格掌握合同的解除。只要不是根本性的違約,并且一方提出要求的,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請求。
(4)歷史遺留問題,從輕解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以前的行為,不以現存的法律嚴格規范。
(5)安全原則,工程質量問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不得判令交付。
(6)對應當履行的法律批準手續,如未履行,因此應當判令合同無效的情況,只要在訴訟期間補辦了批準手續,仍按照有效處理。如開發企業不具備開發資質,建筑企業不具備承包資質,土地使用權轉讓沒有交清土地出讓金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無償劃撥的土地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或未繳納出讓金,農村集體的土地未通過國家征用,等等。上述違反法律規定、欠缺法定要件的情況,只要能在訴訟期間彌補所欠缺的法定要件,即可以按照有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