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已于6月1日開始實施。《辦法》中明確規定: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有了《兩書》的保障,保修期內,如出現房屋漏水、墻體滲水、線路故障、上下水管道阻塞等非因不可抗力或非因己方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時,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維修,直到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開發商不得向業主另行收費,由于質量問題給業主造成的損失,開發商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已過了法定的保修期,才出現上述的質量問題,買房人可以聯系開發商也可以聯系物業管理公司上門維修,這時候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都沒有法定的維修義務,買房人要交納一定數量的維修費用。需要說明的是以上所說的質量問題僅指套內建筑質量問題,公用建筑的質量問題保修期內由開發商負責免費維修,保修期過后由物業管理公司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之下從大件維修基金中支款維修。 個別開發商無視廣大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進行施工建設,導致房屋地基不牢、下沉,墻體傾斜、裂縫等嚴重質量問題,業主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拒絕簽入住單,或向發展商退房并要求賠償損失。
出現了房屋質量問題,業主應采取主動積極的態度,與開發商協商。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業主可以向消費者協會、建委等部門投訴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保修期內,有的業主在房屋出現了質量問題時,不分青紅皂白,拒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這種方式顯然欠妥。物業管理公司基于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向業主收取物管費用,有義務對小區進行綜合管理,但如據此而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承擔應由開發商承擔的保修義務,是不公平的,也是違反合同的。 為避免出現質量問題,建議消費者在買房時選擇資信良好的開發商,并且對開發商已建樓盤質量以及承建商資質做一番全面了解,將風險控制在前期。入住之前也應該向發展商要求出具《建筑工程質量認定書》,確定該樓已驗收合格,并且與購房合同一致,再簽署入住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