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并不比買賣簡單。對于房東,租賃期限內房屋已脫離自己的實際掌控,要通過合同確保自己的租金收益,同時保護房屋不被人為損壞,更要避免面臨租客違約提前退租后“人去樓空”的被動處境。對于房客,因并非房屋的所有權人,其僅從所有權人處取得有限的使用權,在租賃期限內對房屋使用范圍、相關設施的使用及費用承擔在合同中也均應明確約定。
確定租賃雙方當事人身份首先,需要確定的是當事人為個人還是公司。若以公司身份作為出租或承租人,租賃合同必須體現該租賃行為為公司行為,否則一旦出現問題,相對人很難向個人追究原本應由公司承擔的法律責任。
另外,承租人應當依據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來確定與其簽訂租賃合同的相對人是否確有出租該房屋的權利。若承租人與實際上并無出租權的人簽訂租賃合同,則該合同須經有權出租的人認可。否則,在此之前該租賃合同的效力尚未確定。如果未經認可,承租人可能面臨缺乏有效合同的不利處境。
租賃保證金為確保承租人能夠合理、善意地使用房屋,并按時支付租賃期間應由其承擔的各項費用,雙方可于租金之外另行約定租賃保證金,即俗稱的押金。押金通常為一至三個月的租金。租賃關系終止時,租賃保證金可用于抵充依合同約定由承租人承擔的費用,剩余部分應返還承租人。在出現承租人提前退租、拖欠相關費用等情形時,允許出租人先行以租賃保證金抵沖相關費用。
租賃登記的重要性租賃合同經雙方簽章后即行生效,但承租人應于之后要求將該租賃合同至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作備案登記。至此,該租賃關系產生對抗第三人效力。簽訂租賃合同后,該合同于雙方當事人之間雖然有效,但如果發生“一屋兩租”的情況,即之前該房屋已存在租賃關系,或此后房東另行與他人設定租賃關系,而且該租賃關系經過登記備案,則其他承租人無法對抗已經過備案登記的租賃關系承租人,即實際由經過備案登記的承租人取得承租權。
確定房屋類型房屋類型基本分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兩種。承租人需根據自己用途選擇相應類型的房屋。如果該承租房屋需用于辦公,必須選擇非居住用房。因為辦理營業執照必須有非居住用房。具體房屋類型需根據產權證上的記載確定。另外,確定房屋類型并選擇相適應類型租賃后,租賃期內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否則視作違約行為。例如,居住用房不得擅自改變為非居住,除雙方同意外還需取得有關部門
的批準。租金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通常大多數人認為就租金數額達成一致后就萬事大吉了,其實租金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同樣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出現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形時,如果合同中事先約定有支付時間,這樣出租人有權自該支付時間起向承租人加收滯納金。對于滯納金數額若有約定,依據雙方約定;若雙方此前未有約定,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以拖欠租金額的日萬分之四計收。另外,法律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達一定期限,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該期限。若無約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六個月,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租金的支付方式包括現金、支票或銀行轉賬等。承租人亦應依照雙方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租金。
轉租中承租人須知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在一定條件下有權全部或部分出租該房屋,此種出租行為稱為轉租。轉租在租賃范圍、時間等方面很大程度受之前租賃合同的限制。轉租的租賃條件不得大于轉租人于上手租賃合同中取得的租賃條件,主要指租賃范圍、時間等,否則超出部分屬無效。需要注意的是,在轉租房屋時需要取得所有房屋產權人同意本次轉租關系的證明,該同意證明可以采用兩種形式:上手租賃合同中已約定承租人有轉租權或者房屋產權人直接對本次轉租提供同意證明。若未取得房屋產權人對此次轉租的上述任何一種同意證明,此后所有轉租關系均將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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