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人反悔補房價上漲差價
陳女士 4 年前花 22.5 萬多元,買下了望京西園一套 73.84 平方米的房子,但因為賣房人崔先生反悔,一直沒有取得房產證。因此陳女士起訴至法院。
開庭時,崔先生拿出一份判決書。原來就在雙方簽訂合同后,因為崔先生原單位起訴要求收回房產,法院已將該房產判給了那家單位。
朝陽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崔先生想通過法院判決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制造障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已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崔先生補償房屋差價款 47.6 萬余元,同時退還陳女士訂金 1.4 萬
朝陽法院民一庭法官俞里江告訴記者,看到房價上漲后,一些賣房人開始要求買房人加價。加價不成時,有些人便開始采取其他手段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 比如讓其他的房屋共有人出來主張自己不知情,或者讓第三人以承租人的身份起訴主張優先購買權。有的房主則以拒收房款等方式,制造買房人延期付款,再主張其違約,要求解除合同;甚至有些房主直接以高價將房屋賣與第三人并辦理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