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小姐于2002年在本市購買了一處房產,產權證上寫明由馬小姐所有,而房款大部分則是馬小姐的好朋友張先生所出。第二年,馬小姐決定將該房產贈與張先生,并去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公證。但隨后雙方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而馬小姐仍在該房內居住,房產證也一直在其手中。事過一年,張先生因病去世,其配偶拿著贈與公證書索要該房產,并要求馬小姐辦理過戶手續,但此時的馬小姐卻因經濟原因不想將該房出贈。請問:贈與后反悔是否合法?
東城區法律援助中心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房屋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房屋贈與關系的成立,必須是以辦理了過戶手續,或者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取得產權證書并已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為認定條件。
本案中,馬小姐與張先生雖然到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公證,將該房贈與張,但他們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故該贈與尚未生效。現在馬小姐提出不愿贈與,符合法律規定,該房產權仍歸馬小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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