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父去世前,立下遺囑將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屋給小兒子田強,不料卻因遺囑上的房屋面積“5.3.5”惹出麻煩。房屋繼承遺囑糾紛如何解決?田浩主張遺囑記載面積是 5.35平方米,其他面積應按法定繼承的意見,證據不足,不合常理,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該房屋應歸小兒子田強所有。
七旬老父去世前,立下遺囑將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屋給小兒子田強,不料卻因遺囑上的房屋面積“5.3.5”惹出麻煩。大兒子田浩因此認為,父親只將5.35平方米的房產留給弟弟,其他面積應按法定繼承。為此,兄弟倆對簿公堂。近日,成華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遺囑中的“5.3.5”為其父親當年的筆誤,因此,該房屋應屬田強所有。
法院審理認為,書寫遺囑時其父68歲,從文字書寫質量來看,書寫能力很差,標點符號及面積單位均未規范書寫,但從文字表達的意思看,可以清楚表達其將房屋留給田強繼承的意思。其父書寫遺囑時尚未取得產權證書,對房屋具體建筑面積不很清楚,其后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55.10平方米。
此外,按照一般人的常識,不會立遺囑指定繼承5.35平方米,5.35平方米還不足一間房屋的面積,且《繼承書》上“5.3.5”之間都有點,結合其父書寫能力差的情況及《繼承書》上“住房一套三面積5.3.5,”的提法,將“5.3.5”理解為53.5平方米較為合理。田浩主張遺囑記載面積是 5.35平方米,其他面積應按法定繼承的意見,證據不足,不合常理,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該房屋應歸小兒子田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