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違約怎么辦
依據合同法的一般理論,開發商根本違約,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
合同中一般都有規定,開發商應于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逾期超過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還樓價款及利息,雙倍返還定金,賠償損失。 當然置業者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只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對此置業者有選擇權。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沒有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置業者則不能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只能請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2、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不能修復或者經修復仍不能得到約定的質量標準,置業者有權退房。
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主要表現是室內裝修不符合約定的材質、規格、布局、結構等,若經修復能夠符合約定的,置業者不能退房,如不能修復,或者經修復仍不能符合規定, 則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還樓價款及利息,雙倍返還定金,并要求開發商賠償其他損失。
有的合同中沒有約定房屋質量的具體標準,那么,對此事項的認定原則是: 是否符合居住、使用的條件,若該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的條件,開發商即構成根本違約, 置業者有權退房,并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3、由于開發商的過錯,置業者不能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