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的趙先生問:他在樂山某選購房子時,開發商要求收取一定的選號費,這種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答:開發商收取選號費的行為無法律依據。如果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應當無條件退還該選號費;若開發商不退還選號費,可通過向當地建委投訴或向當地縣級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維權。
訂金是否應該雙倍返還?
馬小姐問:她年前向開發商交納了5萬訂金購買一套房子,現在因開發商違約使她無法買到房子,能否要求開發商按照“雙倍返還”的原則退還訂金?
答:這是開發商欲規避法律責任的慣用做法。該“訂金”與可以雙倍返還的“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對于“訂金”是否可以適用雙倍返還的原則,目前沒有相關法律依據。
“五證”“兩書”包括哪些內容?
宜賓王先生問:開發商所取得的“五證”和“兩書”,具體指哪“五證”和“兩書”?
答:“五證”是指 《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二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其中“五證”屬于行政許可的范圍和性質,“兩書”是開發商根據法律規定自行制作并提供給業主的書面材料。
交房時,開發商能代收契稅嗎?
內江的吳女士問:她購買的商品房在交房時,開發商要求她們一并繳納契稅、公共維修基金和產權證代辦費,開發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根據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開發商可以與購房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購房過程中稅費的代繳納。如果購房人已經和開發商事先在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約定,則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按照法定執行。契稅的交納時間,法律規定應當在辦理轉移登記時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