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放
2005年年初,王女士購買江浦路一處預售房,根據售樓模型以及開發商的宣傳,其欲購買的底層房屋正面有一大型中心綠地,環境幽雅,規劃中的變電站在房屋右后側,地下室系車庫,房屋所處位置較好,王女士遂以每平方米7000多元的價格購下房屋。但是在交房后王女士吃驚地發現,變電站位置移到了房屋正面中心綠地的位置,地下車庫卻建起了增壓水泵,噪音對王女士的居住環境產生了影響,而隔壁小區同類型房屋價值每平方米要低1000元左右,而且開發商事先均來告知購房者水泵具體位置。為此,王女士找開發商交涉,質問為何擅自變更變電站位置而不通知業主,為何地下室安裝水泵不事先告知業主。開發商解釋,第一預售合同中附件四中“小區平面布局”雖然顯示變電站在房屋右后側,但同時標注了說明,“本圖及模型上顯示的物業管理樓、變電站、箱式變電站、門衛、車庫、街坊總弄道路等僅為示意,不屬于小區平面布局”,“如非甲方原因,因政府部門或市政、供電、環保、消防等配套部門原因造成小區平面布局變更,可作為甲方免責條件”,也就是說開發商和購房者并沒有對變電站的位置作出明確約定,而且開發商可以就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布局變更免責。第二,關于地下室設置水泵的情況沒有法律強制性規定要將地下室的設施寫入合同或告知業主,所以開發商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律師點評
就預售合同附件四中小區平面布局圖而言,合同設定這一條款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開發商擅自變更平面布局給購房者帶來損失,開發商在預售房屋時一般都已對小區平面布局作出規劃和經過審批,如要變更規劃須經規劃部門同意并應依法通知購房者,而本案中開發商卻特別就小區平面布局作出說明,有關變電站位置僅為示意,不屬于小區平面布局,就已經為將來變更布局埋下伏筆。
如果王女士當時注意到這一條就應當意識到,開發商將來會對變電站的位置作出調整,從而應當重新考慮對該房屋的選擇或者與開發商就自己關心的事項作出明確約定。顯然,王女士在此是吃了虧的。另一方面,開發商對地下室安裝水泵的事項沒有告知購房者是有違誠信的,雖然合同中沒有約定地下室的設施情況,但開發商應當明知地下水泵的設置對于購買底樓房屋的業主來說是重要和有影響的,作為開發商應當本著誠信原則告知購房者房屋的附屬設施狀況,如果本案中水泵的噪音超出法定范圍,開發商仍需對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作為王女士而言,當初應慎重對待合同條款,如果將地下室的設置明確約定進合同中去,就可掌握主動權。
(三)購房小貼士
買房人在購買房屋時要正確評估風險,并且應注意開發商在用售樓模型和宣傳資料吸引購房者的同時也為自己變更規劃埋下了伏筆,所以購房者應細致對待合同條款才能不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