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買賣雙方身份來看,出賣人為農村村民,買受人主要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況。
2、從交易發生的時間看,多發生在起訴前兩年以上,有的甚至是更長時間。
3、從合同履行來看,大多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出賣人交付了房屋,買受人給付了房款并入住房屋。但多未辦理房屋登記變更或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4、從訴訟的起因看,多緣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因素,房屋現值或拆遷補償價格遠遠高于原房屋買賣價格,出賣人受利益驅動而起訴。
5、從標的物現狀看,有的房屋已經過裝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為。這是目前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難點,涉及到對房屋增值部分的處理問題。
二、我國法律規定在農村應該享受房屋買賣權利的條件
在農村宅基地的房屋,《土地管理法》規定:一戶只享受一宅。按照法律規定,在農村應該享受房屋買賣權利的人,一、必須是本村的村民。二、這個人在村里沒有住宅。再一個是本村的居民因為結婚、分居、分戶這樣也可以購買房屋;同時規定賣房的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另外對于不屬本村村民可以在本村享受宅基地,國家有幾個特殊規定:一是在外面當兵的現役軍人也可以在村里沒有居住的情況下可以購買;二是退離休的干部、職工,回原籍落戶的,在農村確無房居住的,也可以申請宅基地;其他的幾種情況必須是縣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特殊規定的。否則其他人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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