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說,2005年是開發商最幸福的一年,在這一年里,成都樓市一路走高,房屋一度供不應求,購買者購買期房成了一種趨勢。
但是,期房的延期交房是購房者時常碰到的問題。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定的購房合同中,要不就沒有約定延期交房的違約金問題,或者是約定了有關違約金問題,但最終消費者還是不能拿到這筆錢,使約定成為一紙空文。
據有關部門調查統計,房屋投訴中有關期房的投訴率是最高的。一時間,期房成了一只燙手的山芋。
2005年下半年,有業內專家提出取消期房,想以此來減少房產交易中的糾紛。但是,取消期房銷售的做法有如掩耳盜鈴???購房者購買期房占了一個相當大的比例,也是市場的一個趨勢,不能因為目前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就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而應該用完善的制度來約束它。
一般開發商在出售期房時,通常以入住時間早為促銷手段,引起購房者的興趣。因此,購房者一定要注意開發商是否能夠在約定的期限內交房,可通過簽訂購房合同時進行約定。
律師認為,購買房者在簽定購房合同中可以這樣約定以避免糾紛:首先,合同應該有諸如“開發商須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將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的條款;其次,如果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那么購房者應給開發商一個寬限期,允許開發商在該寬限期內交房,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購房者已交付的購房款,從合同規定的交房期限到實際交付日期所發生的利息計算;再次,如果開發商在寬限期限過后,仍不能交房的,那么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同時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支付違約金。
熊永文還指出,根據《合同法》規定,只有當一方當事人有重大違約行為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當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時,一般來說購房者并不能馬上解除合同,但是按照在合同中對于開發商略微遲延履行合同的約定,在寬限期過后仍不能交房,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還所交的預售購房款和利息,并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