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很喜歡、價格很合適,這房子就一定能買嗎?證件齊全、房主本人出面,買的房子就沒有糾紛嗎?市民張健在準備將看中的二手房過戶時,卻被房產部門告知,由于房主欠債,這套房子剛剛被債權人申請查封。為把這套房的主人換成自己的名字,買主不得不幫賣主擔保部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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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期間房產被查封
張健在2011年2月份看中了城北一套急售的二手房,86平方96萬,相比同區域的差不多房源要低5萬左右,性價比很高。但是房主陳先生表示急著用錢,要求先付50萬,張健一時也拿不出來這么多錢,為了買下這處心儀的房產就和房主商量能否先付3成,另外的20萬寬限半個月,半個月之后籌到錢再過戶,這期間房產證可以押在中介。房主同意了這個方案,張健去房產交易中心確認了產權證屬實,就付給房主3成首付。半個月后,當張健湊齊另外的20萬后約房主去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在辦理窗口,張健卻被告知,他要過戶的這套房已被法院查封,無法過戶,張健傻了眼。
原來,因陳先生欠別人不少債務,債權人聽說陳先生要賣房,擔心他賣房后不還錢,就到法院起訴,并申請法院對這套房子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依照申請,查封了陳先生房屋。
為過戶幫房主擔保債務
張健要陳先生提出解決的辦法,可陳先生兩手一攤:“我賣房就是為了還債,現在我還不了這么多錢,實在無能為力。”張健又找到債權人,協商解決房屋過戶事宜,對方說得也直白:“你如果想過戶,就幫他還債或者作擔保。”張健一計算,如果要幫陳先生還債,自己除了付清買房首付的50萬之外,還要多付10多萬元。
擺在張健面前的是兩難:要么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讓陳先生返還購房款;要么代陳先生還債務。但如果解除合同,前期交出的30萬能全部拿回來嗎?同時,這套房確實也不貴,不買無疑是個損失。可是,如果代陳先生還款,還要多籌10多萬呢?眼看張健陷入困境,法院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近日,三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張健擔保部分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解除了對該房屋的查封。
對此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王煒律師建議,為避免類似遭遇,在購買二手房時,買房人一定要在第三方的監管下,在交割首付款的同時就辦理過戶,切不可先付款過段時間再過戶,以防夜長夢多。同時,為防止賣房人一房二賣或賣房后設立抵押等現象,在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時,可依據物權法的規定,按照約定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