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豐臺區某花園小區的開發商,因沒有按合同約定按期使用小區幼兒園而在法院輸了官司,被法院判決賠償業主違約金1萬元。
2002年7月,汪女士花224萬多元買下北京某公司開發的一套房屋。當時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后,還簽了一份補充協議,其中約定:小區一期建設完畢后,幼兒園于2004年12月30日開園,如因開發商原因沒有按時開園,汪女士有權退房,開發商則退還汪女士已付房款及10%的違約金;如汪女士不退房,開發商則從違約之日起按日向其支付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從協議中規定日起至今,小區幼兒園始終沒有開園。為此,汪女士起訴開發商,要求賠付違約金49390元。
開發商辯稱,幼兒園工程已在2004年12月31日取得了竣工驗收備案表,因此就能表明已投入使用,所以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開發商的這一辯解沒有得到法院認可。由于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明顯過高,法院調整后作出上述判決。
據《北京娛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