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對一起按份共有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某告訴王某(化名)要求依法確認被告盧林(化名)與第三人木子(化名)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及判令該房屋某、被告各得一半的訴訟請求。
安徽省明光市居民王某與盧林某系夫妻關系,1997年7月雙方自愿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座落于明光市南大寺7號的房屋等家庭共有財產均歸盧林所有,若盧林出售該房屋,須給付王某人民幣10000元整。同年9月又簽訂補充協議一份,將該房屋變更為共同財產,同時約定,須雙方共同簽訂,房產方可出售。1998年8月盧林與木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該房屋以4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木子。協議簽訂后,木子實際取得了該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2008年10月,王某以盧林為被告、木子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才知道該房屋被盧林出售為由,要求依法確認盧林與木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并要求法院判令該房屋其與盧林各得一半。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將無全部處分權的房屋出售給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購買了該房屋,且已實際取得了該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故第三人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某告有權向被告請求賠償損失,故對某告的上述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