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地產糾紛很多,其中許多購房者都說后悔聽信了廣告的宣傳,實際的房屋和報刊廣告相差甚多。那么,房屋廣告究竟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發展商不能兌現廣告中的許諾怎么辦,購房者能依據廣告內容追究他們的責任嗎?
廣告的三種類型
第一種,有些發展商將在廣告中的某些許諾以購房者條款的形式寫到正式的“購房合同”中,此后再談這個問題時就已經不是在說廣告,而是談合同條款了,其法律效力是明確、有效的。但同時也有一些廣告語不能或沒有變成合同條款,我們所要討論的就是這些廣告。這些廣告由于其內容的明確程度不同,性質也不同,基本上形成我們要說到的第二種、第三種類型,應當區別對待。
第二種類型的廣告,其內容屬發展商宣傳所需的夸張性語言,其目的是為了引起注意、制造聲勢、氛圍,并沒有明確的指標,如“理想居所”、“居家首選之地”“溫馨家園”等詞。這些廣告僅僅構成了一種要約邀請,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什么是要約邀請呢,我國《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發展商發布上述廣告,只為引起人們的注意。惟一的目的是吸引廣大的客戶向自己打來電話——發出要約。至于究竟是不是“理想居所”或“居家首選之地”,完全由客戶自己認識和決定,并不能構成發展商的確定許諾,所以發展商無須為此承擔責任。
而第三種廣告就完全不同,也是出問題最多的一種房地產廣告。這些廣告中往往標明了價格、位置、裝修條件、物業管理條件、配套設施設備、贈送的物品或優惠等。例如,我們生活中常見到的有“送精裝修”、“24小時熱水”、“一梯四戶”、“層高2.9米”、“國際著名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明年三月入住”等等。這些廣告實際上已經構成了一種要約,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我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邀請”與“要約”
從前面的說明我們知道,一般的廣告僅僅是一種要約邀請,但如果該廣告確實就房屋質量、價格、位置或配套設施設備、贈送物品等重要方面做出明確的說明,并且確實是這些方面對購房者最終作出購買決定起著極大作用,那么就可以認為其內容是具體確定的。這些廣告內容都是針對購買其房屋的客戶而言的,對客戶而言,誠信地認為只要自己與發展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且雙方沒有其他改變廣告內容的意思表示,發展商就應該受廣告約束,按照廣告中的承諾向客戶交付房屋,或者向客戶提供廣告中提到的優惠和便利。而對于發展商而言,這也是確定無疑的。如果說這些廣告完全對發展商沒有約束力,那只能說明這種廣告完全是蓄意的欺詐。
因此,《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就是說構成要約的廣告在發布后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發布廣告的發展商不能夠輕易改變其廣告許諾。比如,您是一位準備買房的客戶,看到一個詳細說明的廣告很感興趣,告知發展商,愿意按照廣告條件來購買其房屋,這時候你的意思表示就是一種承諾。如果發展商沒有聲稱其不再提供廣告中的一種或幾種條件,那么就意味著雙方間已經確立了合同。即使這些廣告內容沒有被歸為合同條款,也是雙方間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都要遵守。廣告的內容,主要對發展商有很強的約束力。
現實生活中,由于大量的廣告內容沒有被寫在合同里,所以引發出很多問題。建議廣大的購房者,最好將房地產廣告中的一些具體、重要的條件明確寫在購房合同中,確立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免將來出現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卻苦于沒有依據,這樣將會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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