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本是件高興的事,但許多人購房后總有一堆怨言甚至后悔。如何規避買房陷阱?記者邀請法官,結合近年來審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為您支招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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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一 精美廣告成“空文”
■案例
“開盤當日全款購房,入住即送價值2萬元廚衛電器。”看到這則廣告,張先生全款買了套房子。入住后,開發商稱因樓盤銷售過熱,除前20名購房者外,其余業主的優惠早已取消。張先生起訴后,法院判決開發商應當履行承諾。
■法官說法
廣告承諾最好寫進合同
石市橋西區法院民三庭法官說,開發商所作的允諾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即使沒有寫進合同,也應當視為合同內容。
如果宣傳資料上的泳池等配套設施不見蹤影,或者“買房送某某”等承諾未兌現,購房人就可依法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官提醒,應當保留與所購房子有關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同時,就廣告中的有關承諾,最好要求開發商寫入合同條款。
■陷阱二 違約金“看上去很美”
■案例
王先生買房時,和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開發商應該在交房后90個工作日辦理產權證。逾期不超過30個工作日的,開發商支付違約金200元,超過30個工作日,購房者可選擇退房,如不退房,被告再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00元。
兩年多未見房產證的王先生起訴要求開發商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支付違約金38633元。法院判決,開發商按照約定,賠償違約金400元。
■法官說法 違約金以合同約定為準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已就逾期交房或延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進行約定,開發商違約時,購房人只能拿到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
法官提醒,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時,盡可能約定較高的違約金。或者,購房者可不約定違約金具體數額,這樣,開發商如果違約,購房者可依法要求開發商承擔合理的違約責任。
■其他陷阱 一房二賣
購房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可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購房者)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效力。
買賣“房號”
法官介紹,根據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不得預售,未取得權屬證書前不得轉讓。因此,通過買房號購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購房者的權益也無法受到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