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追索物業費及相關費用滯納金,物業公司將楊女士告上法庭。記者今天獲悉,因物業公司怠于提供服務,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楊女士給付物業公司物業費,同時駁回了物業公司的滯納金訴訟請求。
2003年12月8日,楊女士(甲方)與物業公司(乙方)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約定楊女士將其一套住房委托物業公司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至本住宅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與乙方終止物業管理委托關系止。該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其中乙方的義務包含對本物業房屋的自用部λ進行維護、小修、服務與管理。該合同還約定了物業管理費的收費項目、標準及交費時間,并約定如甲方無故拖欠應繳費用,乙方有權ÿ天加收欠費總額1%的滯納金。楊女士δ交納2004年12月起兩年的物業管理費共計4976元。
2006年6月,物業公司起訴到一審法院,要求楊女士給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4976元,支付滯納金4976元。楊女士辯稱依據物業管理合同,維修和協調工作應由物業公司人員進行。物業公司û有按合同約定履行應盡的義務。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楊女士不服,以物業公司缺乏服務意識,怠于提供服務為由上訴到二中院,請求不支付滯納金,物業公司履行維修義務,賠禮道歉為由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審理查明,合同約定了物業公司的義務包含對本物業房屋的自用部λ進行維護、小修、服務與管理。該公司所收物業管理費中含小修費。楊女士稱其室內地©反ζ嚴重,且多次找物業公司協商修理δ果。物業公司稱不清楚。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與楊女士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該合同履行。楊女士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亦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同時虛心接受業主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服務水平。物業公司要求楊女士給付物業管理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楊女士拖欠物業管理費雖事出有因,但以此為由拒付物業管理費û有道理。訴訟中,物業公司稱不清楚楊女士兩年拒交物業管理費的原因,不合情理,本院不予采信。考慮到楊女士并非無故拖欠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要求按拖欠費用的一倍由楊女士支付滯納金,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楊女士要求物業公司賠禮道歉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楊女士室內地©的修理問題,雙方可另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