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發商是怎樣選聘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的?
早期的物業企業一般都是開發商的下屬企業。《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這條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物業管理企業與開發商的裙帶關系。
2、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的選聘條件
小案例:新落成的城市花園小區交房后,很多業主陸續入住,然而沒多久,業主們就開始怨聲載道。原來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的服務質量越來越差,還聲稱要提高物業費。 城市花園的物業服務公司是由開發商聘請的,因為入住的業主還不多,小區還沒有召開過業主大會,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開發商與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前期 物業服務合同》也還未到期,現在小區業主們能否重新選聘物業服務公司?
案例解析: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據此可知,開發商聘請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的行為是合法的。
因為業主入住需要一定時間,所以前期物業服務公司大多都是由開發商 選聘,但一般須經過招投標方式。《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 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 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物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 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由此,業主入住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 前,業主們也是可以招聘新的物業服務公司的,前提是須先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舉業主委員會,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 同意。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可以根據法定規則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合法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
3、前期物業管理合同能約束業主嗎?
盡管業主并沒有直接參與到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簽訂中,但業主必須受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約束。因為,開發商有權選擇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并且業主在購房時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已經約定有前期物業管理的事項。所以業主在簽訂了購房合同后實際上就是認可了開發商訂立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