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看物業公司不滿意,物業公司覺得業主太挑剔,兩者矛盾一直難以調和。記者昨天從合肥市房產部門獲悉,《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出臺,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規,合肥市將著手建立物業矛盾的化解機制。
前期物業選聘將更規范
很多物業糾紛往往在物業企業的進駐伊始就產生。《意見》為有效化解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選聘中存在的矛盾糾紛,特別是規范前期物業的選聘,提出將加強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由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前期物業管理和業主大會成立后的招投標申報、信息發布、評標專家庫組建、評標及合同簽訂等事項制定具體辦法,進行規范和服務。
物業糾紛將有“律師庫”
一旦產生物業糾紛,該如何處理?《意見》明確,合肥市司法部門要負責對各級物業管理矛盾糾紛的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和人民調解的指導,建立物業矛盾糾紛調處律師庫。同時,基層政府也要建立物業糾紛調處機制,比如縣(市)、區(開發區)要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和投訴受理制度,及時處理轄區內重大矛盾糾紛。合肥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則應加強與市法院的溝通聯系,實現物業服務費訴訟案件快捷審判程序,做到快審快結。
處理糾紛部門各司其職
另外,對于容易引發物業糾紛的行為,此次《意見》中也明確了職能部門的職責。比如小區內及周邊的噪聲、油煙、廢氣超標等擾民行為,環保部門負責牽頭依法處理。申請將住宅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但申請人未能提交利害關系人書面同意材料的,不予受理;對于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等行為,由工商部門負責處理。
對于開發商遺留問題,開發商在項目交付后,應依據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并在質量保證金托管期滿前兩個月告知全體業主。托管期滿后,必須經過物業企業和相關物業管理部門確認已完成保修內容后,才能返還和提取質量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