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相繼離世后,留下的宅基地、房屋依法被征收拆遷,留下50余萬元補償款能否作為遺產由子女進行分割?在下面這個案件中,法院審理后,認定這類拆遷款中的宅基地補償款不能作為遺產進行分割,故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劉某、張某育有六女。劉某去世后,張某搬出去居住。為照顧母親起居,女兒劉某某也在張某房屋旁修建了一間住房,與張某共同居住生活,并將自己的戶口遷入同一戶口本。后經幾名村民現場見證,張某口述并由村民代書遺囑,載明張某生前由劉某某贍養(yǎng),張某去世后一切財產歸劉某某所有,包括房屋、宅基地、田地等,其他任何人不得繼承。張某去世后的次年,因高速公路建設需征收張某留下來的房產和土地,征收部門根據房屋現狀,確定劉某某是房產和土地的戶主,向劉某某支付房屋拆遷款、宅基地補償款等共計50余萬元。劉某某的同胞五姐妹均認為自己享有法定繼承權,該筆征地拆遷補償款應予分配,遂將劉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對征地拆遷補償款和父母遺產進行分配。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不是該村村民,在該村沒有土地權益。房屋是劉某去世后由張某修建,被征收的房屋不具有劉某的遺產份額,即房屋的拆遷補償款應歸張某和劉某某所有。關于宅基地補償款,按照一戶一宅原則,宅基地是按照農村戶口進行分配,因張某與劉某某在同一戶口本上,張某去世,劉某某作為戶口內的家庭成員繼續(xù)享有涉案宅基地,因此涉案拆遷款中宅基地補償款不能作為遺產分配,應歸劉某某個人所有。關于張某遺產問題,因其已在生前立下遺囑,財產全部由被告劉某某繼承,遺囑合法有效,張某的遺產應歸被告劉某某所有。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五名原告的訴訟請求。五名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1:遺產的性質是什么?
上海拆遷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122條規(guī)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遺產的性質有三:①是被繼承人死亡前的財產,死亡后才產生的財產不屬于遺產;②必須是個人的合法財產,非法獲得的財產不是遺產;③法律規(guī)定或者從性質上看,不能繼承的,比如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財產,也不是遺產。
問題2:本案中被征收的房屋為何不屬于劉某的遺產?
律師指出:由于在本案中,被征收的房屋是在劉某去世后才搭建的,因此不屬于劉某生前留下的財產,故也不屬于劉某的遺產。所以該房屋被征收,應該是劉某某和張某的財產,張某去世后,所屬其的份額變?yōu)榱诉z產,但因為有遺囑,所以均由劉某某所繼承,張某的其他子女不享有繼承權。
問題3:本案的代書遺囑是否有效?
律師解釋到:《民法典》第1135條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的代書遺囑在訂立時有見證人在場,且經簽字和注明了日期,形式上合法,內容上亦為真實的意思表示,故該代書遺囑為合法有效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