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花費248萬元購買了一套精裝房還未來得及交房,卻已經有人搶先“入住”,并且把新房變成了臨時的辦公場所,看著一天沒住的新房就已經變成了“舊房”,業主感到非常的氣憤,希冀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自蘇州太倉的周某購買了當地某小區的一套精裝房。去年的12月的時候,周某收到銷售人員發來的交房通知書,通知其前去收房,由于當天剛好是星期天,周某便想著政府機關不上班,繳納契稅等手續無法辦理,所以沒有前去辦理收房手續。第二天,周某帶著相關材料前往售樓處準備進行收房,辦理好相關手續后,在銷售人員的帶領下,前往自己購買的新房準備收房。但是,讓周某感到氣憤的一幕出現了,自己的新房里面居然有人辦公和居住。周某找到相關負責人,負責人表示會將房間里面損壞的物品進行更換,把房間重新進行打掃,并以免交1-2年物業費作為補償,但是周某表示自己不接受這一處理方案。雙方也因此一直僵持著,問題到目前仍然沒有很好地得到解決。
問題1:在這一事件中,開發商是否構成違約?
律師分析到: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房者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了價款,開放商就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房屋的交付,并且配合購房者辦理相應的手續。而在本案中周某作為購房者并沒有存在任何的過錯,反觀開發商卻讓其他人進入周某購買的新房中進行辦公,并且使用了新房中的一些設備,這已經是構成違約。那么根據《民法典》第57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開發商就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問題2:開放商應當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584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周某要購買的是新房,但是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已經是被他人使用過的房屋了,不符合房屋買賣合同要求的新房,因此開發商所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主要是像房新房裝修后被使用產生的裝修折舊費等。
問題3:周某應當如何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認為:目前周某和開發商一方沒有達成一致的和解協議,還是沒有解決問題,因此建議周某可以訴求警方的介入,將自己買的是新房在入住前被他人使用的相關證據保存下來,讓警方加以處理和協調,如果仍然不能協調解決的,那么周某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甚至可以主張解除相關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開發商返還相應的購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