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一直以來是人們關注的熱點之一,在市場經濟下,房價的跌漲會涉及諸多的利益。上海房產糾紛律師指出某些開發商在與買受人簽訂預售合同后,以房價上漲為由單方面大幅度地抬高房價,對買受方的利益造成重要的損失,應當認定為惡意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
張女士與開發商上海某國際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認購協議,協議中明確了認購該高爾夫商品房的房屋地塊位置、房型、價格、面積,并對房價進行了明確約定。鑒于被告當時處于開發初期,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原告依照協議規定向開發商支付了認購金。后來張女士收到了開發商的書面通知,告知可以簽訂預售合同,價格由前往售樓處去簽合同,開發商表示由于行情漲了,所以房價要大幅上漲,原約定的每套1000萬左右,漲到2200余萬元。若張女士10之內不能按開發商通知價簽訂預售合同的,則視為放棄原定的“認購協議”項下的相應權利。對開發商這種違背誠信、任意哄抬房價、追求暴利的行為原告表示不能接受,雙方協商未果,張女士與其他多名購房者分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開發商。近日,法院已對該案作出判決,在交易中違背了誠信原則的開發商將向購房者們作出巨額賠償。法院表示,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但本案中開發商在認購協議簽訂完、購房者按約支付了認購款后,卻提出了大大超過雙方預約時約定的價格條件,違背了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導致購房者締約機會的喪失,應對此承擔責任并作出賠償。不過,簽訂正式合同并非是強制性義務,同時由于購房者支付的認購款并非購房款,差價損失的賠償也難以支持。最后,張女士便獲得了300萬元經濟損失賠償,已支付的1000萬元認購款也如數返還。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開發商預售房屋是為了前收回部分資金,但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房價的上漲大大超出了其原先的預計,開發商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才出現本案中的情形。這明顯對房屋買受人是不公平的,開發商構成惡意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