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買賣中,有時候賣方或者買方是以代理人的身份簽訂合同,但簽訂合同以后,卻表示自己沒有代理權,那么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一方無權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認。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無權代理引起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簽訂了一份《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買賣居間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王某代理的其母親趙某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屋,合同約定若被告未取得其母親趙某的授權則應向原告賠償3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交付了5萬元定金。但被告王某遲遲不與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被告王某告知原告其未取得其母親趙某授權,不能繼續履行案涉合同項下的義務。于是,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王某承擔違約責任。法院認為,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關鍵是要看無權代理合同事后是否被追認,如果事后被追認了,那么該合同就由無權代理變為了有權代理,該合同直接約束被代理人,及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擔;如果未被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及無權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本案被告王某因未取得其母親趙某的授權,最終導致履行不能,應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故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3萬元,并返還定金5萬元。
滬律網提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該合同的效力為待定,即如果被代理人追認該合同有效的,那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超過一定時間不追認或者拒絕追認的,則合同無效,由行為人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本案的合同中已經考慮到王某不能獲得其母親授權的情況,并規定了該種情況下王某需要支付給李某3萬元,即違約金。由于該合同最終無效,王某要賠償違約金以及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