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得好“人為財死,鳥為食亡”,有些人的金錢觀扭曲,往往會作出損人利己的事。西安市的劉某和當地一家開放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其所購商品房房屋用途為“其他”,并非合同約定的“成套住宅”,為此要多付契稅,劉某才發現自己被開發商所騙。上海房產律師表示合同中一方存在欺詐的行為,另一方有權主張權利。
2014年市民劉某在西安一小區購買了一套面積為173平方米的精裝商品房,共花費253.4萬元。劉某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第三條關于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中約定,該商品房用途為“成套住宅”。2017年5月,劉某為此套房屋辦理房產契稅時發現,自己的房屋要比普通“成套住宅”多繳納一半的契稅。心有疑惑的劉某在咨詢后得知,因為自己的房屋用途為“其他”,所以要繳納高于“成套住宅”一半的契稅。劉某驚覺受騙,因為此前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約定該套房屋的用途為“成套住宅”。在與開發商交涉無果后,劉某認為開發商涉嫌隱瞞真實情況銷售商品房,其合法權益收到侵害,隨即向轄區內的工商部門進行了投訴,請求工商部門對開發商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發現,該小區有4套住宅不得作為住宅銷售和使用。同時,西安市房產測量事務所提供的資料證明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均顯示,該4套房產的房屋用途為“其他”。該小區開發商在明知該4套房產的房屋用途為“其他”的情況下,卻一直隱瞞真實情況,仍然以“成套住宅”進行銷售,先后將這4套房產分別出售給劉某等4位消費者,并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該4套房產的房屋用途為“成套住宅”。其行為屬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誤導消費,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
滬律網提示:合同欺詐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獲取非法利益,采用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詐方法使合同另一方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存在合同欺詐并且危害國家利益的,則該合同無效。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行為或者下列行為,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于欺詐行為。其中第二款規定: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上海房產律師表示:在簽訂合同時,雙方都必須對合同的內容進行明確的了解,尤其是房屋這類重要標的物的買賣,要明確合同中的內容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思表示,否則很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