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從中國古代社會一直流傳到現在,是婚嫁的一大傳統,但我國婚姻法并沒有對其進行規定,上海婚姻律師認為彩禮的認定范圍一直不夠明確。上海一對原本恩愛的小夫妻,卻因為兩家人用于房屋動遷的40萬是否為彩禮起爭端而訴至法院,婚姻生活也受到了極大的影響。
妻,于2015年結婚。同年,小宣娘家還迎來動遷,分得兩套動遷房,但宣家分到的動遷房超出房屋面積部分需補差價。宣家遂與宋家商議,由宋家出40萬元差價錢,宣家則在其中一套動遷房的房產證上加上小宋名字。宋家同意了親家的建議,遂于2015年12月30日向宣家轉賬40萬元。但宣家順利辦完兩套動遷房產證后,宋家發現,兩本房產證上都沒有小宋的名字。宋家要求宣家履行此前承諾,卻遭拒絕,甚至連返還40萬元的要求,都遭宣家推諉不還。小宋的母親史女士。她將親家母馬女士訴至法院,訴請被告返還40萬元及利息。但馬女士辯稱,女兒女婿此前在籌備結婚期間,宋家說婚禮不想置辦新東西,打算直接給宣家40萬元開銷。因此這40萬元應算是原告贈與被告的。后宣家要補齊拆遷房屋差價,但因家中的錢都用于置辦婚慶了,于是向親家討要原先承諾的40萬元“彩禮”錢。馬女士還稱,原、被告從未約定要在動遷房算上小宋的份額。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史女士向馬女士匯款40萬元,匯款憑證顯示,“附言:購房”。同年12月31日,被告將該40萬元用于交納安置房屋差價,而小宋并未因此獲得被告家安置房屋的權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實質是原告給付被告的40萬元是否屬于贈與?由于被告對贈與這一事實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原告又予以否認,故法院難以采信。且原、被告雙方只是親家關系,原告給予被告較大數額錢款,但錢款的用途與結婚、與原告兒子均無關聯,從常理判斷,也難以確認原告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占有原告40萬元無法律依據,應當予以返還。
滬律網提示:贈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主觀意思表示很重要,但也很難考量,40萬元是原告為了房產上的名分而贈與原告的,可以看做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而關于“彩禮”,本案中的金額較大且明確說明用于購房,不應認定為“彩禮”。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無論是贈與還是彩禮,法院都需要對當事人的主觀意思表示進行審查,但這又很難評估,因此只能根據一般的法律原則,諸如公平公正原則,保護弱者利益原則等,結合具體的案情,作出具有普遍要求但又不失特殊性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