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居住小區內共用的道路和排水設施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屬于城市道路和公共排水設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八條 居住小區內綠化建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共用的綠地、園林設施等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并接受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九條 居住小區規劃用地內道路、住宅樓周圍及綠地、樓道等公共環境的清掃保潔,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居住小區內共用的廁所、化糞池、垃圾站(箱、道)等環境衛生設施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廁所、化糞池的清掏、清運工作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收集到垃圾中轉站,清運工作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條 高層樓以樓內供水泵房總計費水表為界,多層樓以樓外自來水表井為界,界限以外(包括計費水表)的供水管線及設備,由供水企業負責維修管理;界限以內(包括水表井至用戶)的供水管線及設備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管理。
第十一條 居住小區內供電線路、供氣線路、消防器具設施、路燈等,屬于共用設施設備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管理;屬于公共部分的,分別由供電、供氣企業和管理消防、路燈的部門負責維修管理。
第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應當對居民用水、用電、用氣裝表計量,一戶一表,以戶結算,并按照規定定期抄表。
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可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代收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