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案:物業管理,作為開發的延續,與購房者息息相關。它不僅保障了業主的居住品質,更成為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堅強后盾。但有作為一個專業行業,大多數市民對物管還了解不深。為引導人們對物管正確認識,我報和成都市物管協會聯合特開辦“走近物管”系列報道,從
編者案:物業管理,作為開發的延續,與購房者息息相關。它不僅保障了業主的居住品質,更成為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堅強后盾。但有作為一個專業行業,大多數市民對物管還了解不深。為引導人們對物管正確認識,我報和成都市物管協會聯合特開辦“走近物管”系列報道,從買房、住房、物管管理等多方面以案例的形式進行系列報道,讓人們更為生動地“走近”物管。
張先生在城東購買了一處商品房。買房之前,售樓小姐承諾每月的物管費為1.2元/平米。但入住后得知物業管理費為1.5元/平米。張先生立刻找到物管公司理論,并停交物管費。物管公司則拿出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上明確地寫著物業服務費為每平米1.5元。物管公司要求張先生必須交納物管費。此時,張先生感到十分茫然,自己的簽名清清楚楚地寫在合同上,為什么自己會不知道呢?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開發商: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記者帶著疑問走訪了張先生所在小區的開發商,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該小區在銷售之初,確實將1.2元/平米的物管費進行宣傳。但在銷售后期,由于更換了另一家物管公司,物管費上漲到1.5元每平米。這一情況卻沒有在張先生購房時詳細講解,沒有盡到物管費用的告知義務。讓簽了單的張先生在潛意識里還認為物管費為1.2元每平米。由此看來,開發商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業主:購房忽略物管合同
物管相關人士認為此事件中,張先生自身也有一定責任。按規定,建設單位與購房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購房人在買房時也應當看清所售的業主臨時公約、前期物管企業的名稱及其資信度、將來小區的物管項目經理等,業主臨時公約中規定的物業使用、維護與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購房人應知曉并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有遵守承諾。而作為事件當事人的張先生在簽定購房合同的時候忽視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沒有對其詳細了解,就簽上了自己的大名。因此,張先生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給物管公司。
律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要看清
針對此事,律師說:“本事件的核心問題在于張先生并不明了物業服務費用的約定。開發商沒有盡到物管內容的告之義務,而張先生本身也沒有關注到物管合同的細節,所以才造成了這樣的矛盾。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中的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按此規定,張先生應該交納物管費。提醒消費者在簽購房合同時,看清楚了相關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所有規定,避免此類矛盾。”
管理部門:明確權義減少糾紛
市物業管理協會專業人士認為,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進一步規范前期物業管理活動,引導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合同來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物業管理糾紛。在該事件中,業主自身忽略了物管的相關內容,自己放棄了自己應有的知情權;開發商在簽訂房屋購買合同的時候也沒有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相關內容向業主進行詳細的說明,從某種意義上講,他們也剝奪了業主的知情權。
重點提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開發商與物業管理企業所簽訂的,這些是前期物業管理活動得以實現的基本的法律文件。合同雙方都要依法共同遵守前期物業管理合同中的約定,這是開發商、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的基本義務。因而要重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