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 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包括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 2、成套住宅 是指由若干臥室、起居室、廚房、衛生間
1、住宅 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包括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
2、成套住宅 是指由若干臥室、起居室、廚房、衛生間、室內走道或客廳等組成的供一戶使用的房屋。小區內住宅為成套住宅。
3、居住小區 一般稱小區,是被居住區級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700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居住組團 一般稱組團,指被小區道路分隔,并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5、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配套 前者指開發項目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氣、排污、通訊、通郵、有線電視、公共照明、園林綠化、環衛等;公共設施配套指住宅小區項目內非經營性公共配套設施,包括各項附屬工程,如物業管理房、消防和配電及供水設施、自行車棚等。
6、共用設施設備 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7、公共活動中心 是配套公建相對集中的居住區中心、小區中心和組團中心等。
8、會所 就是以所在物業業主為主要服務對象的綜合性高級康體娛樂服務設施。會所具備的軟硬件條件:康體設施應該包括泳池、網球或羽毛球場、高爾夫練習館、保齡球館、健身房等娛樂健身場所;中西餐廳、酒吧、咖啡廳等餐飲與待客的社交場所;還應具有網吧、閱覽室等其他服務設施。以上一般都是對業主免費或少量收費開放。
9、建筑小品 是指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點綴、裝飾和美化作用的、從屬于某一建筑空間環境的小體量建筑、游憩觀賞設施和指示性標志物等的統稱。
10、規劃建設用地 指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土地,一般包括建設區內的道路面積、綠地面積、建筑物(構筑物)所占面積、運動場地等等。
11、居住區用地 是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地的總稱。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 為住宅用地。2)、公建用地又稱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3)、道路用地為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車、單位通勤車等停放場所用地。用以劃分小區的居住區道路通常與城市支路同級;用以劃分組團的道路為小區路;上接小區路、下連宅間小路的為組團路;住宅建筑之間連接各住宅入口的則為宅間路。4)、公共綠地為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于安排游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綠地,應包括居住區公園、小游園和組團綠地及其它塊狀帶狀綠地等。5)、其它用地。包括非直接為本區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單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設用地等。
12、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指自來水、泵站、污水處理、變電、燃氣、供熱、垃圾處理、環衛、公廁、殯葬、消防等用途的土地。
13、建筑容積率 是指項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全部建筑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附屬建筑物也計算在內,但應注明不計算面積的附屬建筑物除外。對于住戶來說,容積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適度。一個良好的居住小區,高層住宅容積率應不超過5,多層住宅應不超過3。
14、綠化率 是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綠地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從人的居住需求角度,綠化率應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項目都能做得到。
15、建筑密度 即建筑覆蓋率,指項目用地范圍內所有基底面積之和與規劃建設用地之比。
16、容積、綠化率、密度之間的關系 容積率越高,則意味著建筑面積越大,單位土地成本越低,房屋成本越低。同時也意味著人均占有綠地面積減小,居住環境質量下降。綠化率較高,容積率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較低,而住戶就越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