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房地產購銷雙方的經濟地位來看,置業者明顯處于弱者的境況。開發商往往利用其優勢和置業者的毫無經驗,與置業者簽訂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公平的合同。例如,某開發商與置業者訂立的房屋預售合同規定,置業者應按規定的日期分期付款,逾期未付,經開發商書面催告10日
從房地產購銷雙方的經濟地位來看,置業者明顯處于弱者的境況。開發商往往利用其優勢和置業者的毫無經驗,與置業者簽訂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公平的合同。例如,某開發商與置業者訂立的房屋預售合同規定,置業者應按規定的日期分期付款,逾期未付,經開發商書面催告10日后,仍未付款即視為違約,所有已繳樓價款不予退還,開發商有權終止合同,并可將房屋另售他人;而對開發商的逾期交房卻規定了種種詳而不漏的免責事由。從這些條款中可以看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顯失公平。對于此種合同,置業者可以在訂立合同之日起一年內,請求法院予以撤消,法院判令予以撤銷的,雙方應恢復到訂立合同之前的狀態,即置業者有權退房,開發商應返還置業者所繳付的樓款和定金及其利息。
1?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合同中一般都有規定,開發商應于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逾期超過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還樓價款及利息,雙倍返還定金,賠償損失。當然置業者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只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對此置業者有選擇權。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沒有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置業者則不能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只能請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2?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不能修復或者經修復仍不能得到約定的質量標準,置業者有權退房。
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主要表現是室內裝修不符合約定的材質、規格、布局、結構等,若經修復能夠符合約定的,置業者有權退房;如不能修復,或者經修復仍不能符合規定,則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還樓價款及利息,雙倍返還定金,并要求開發商賠償其他損失。
有的合同中沒有約定房屋質量的具體標準,那么,對此事項的認定原則是:是否符合居住、使用的條件,若該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的條件,開發商即構成根本違約,置業者有權退房,并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3?由于開發商的過錯,置業者不能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開發商的此種根本違約在房屋預售合同履行過程中表現得較為明顯。但無論是預售還是現房交易,若由于開發商方面的原因,使置業者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則開發商構成根本違約,置業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