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業主到底有沒有權利審查物業公司的費用支出和使用情況呢?為此,記者昨天采訪了北京市小區辦的有關人士。 據介紹,從2004年1月1日起,全國都開始執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建設部聯合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北京也不例外。在這個辦法中的第九條規定:“業
小區的業主到底有沒有權利審查物業公司的費用支出和使用情況呢?為此,記者昨天采訪了北京市小區辦的有關人士。
據介紹,從2004年1月1日起,全國都開始執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建設部聯合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北京也不例外。在這個辦法中的第九條規定:“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也就是說,目前,本市各個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采用的不是包干制,就是酬金制。
在辦法中是這樣定義的:“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居住小區辦的負責人解釋說,實行包干制的,物業公司每年公布一次收支情況,業主大會主要考核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沒有審計權利。但是實行酬金制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在辦法的第十三條還規定說:“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在新近出臺的《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中,對此就有了約定,業主在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要按照這個示范文本來簽訂,就可以事先約定好按照哪種形式收費,也就約定好業主可否以及何時可以審計物業公司的收支賬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