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物業管理糾紛在全國各地普遍存在。根據焦點房地產網的調查,大多數的業主對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不滿意,并愿意采取拒交物業費的方式對抗。根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相關資料,在其2003年受理的192件物業糾紛案件中,有11件是業主告物業的,其他的是
近幾年,物業管理糾紛在全國各地普遍存在。根據焦點房地產網的調查,大多數的業主對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不滿意,并愿意采取拒交物業費的方式對抗。根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相關資料,在其2003年受理的192件物業糾紛案件中,有11件是業主告物業的,其他的是物業告業主的。業主告物業的比例低,且鮮有勝訴的。為什么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會如此激烈?而業主非得用拒交物業費的方式來對抗?業主在與物業公司的法律較量中為何難以取勝?
探究這個問題,首先就要弄清楚為什么業主會與物業公司發生矛盾。 長期代理房地產糾紛訴訟的北京隆安律師事物所的陳旭律師為記者分析了物業糾紛不斷的原因,剖析了業主在物業糾紛中面臨的 三弱四難 。
●業主地位有 三弱
第一弱 捆綁服務強買賣 物管合同看不見
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隱患,早在業主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就埋下了。 陳旭說, 購房合同上就先天不足。合同上往往有這么一條, 業主同意開發商選定的物業公司或者同意已經擬訂好的業主公約 。
問題在于,業主簽訂合同時,無法知道開發商指定的是哪家物業公司,也沒有看到業主公約,更別說物業服務合同了。業主如果不簽這個合同就無法收房,只好同意,這是業主所處的先天弱勢。 陳旭說。
第二弱 入市途徑不完善 前期物業被指定
物業公司的入市途徑不完善,樓盤的前期物業基本上是開發商指定,而這些指定的物業公司與開發商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或者就是開發商自己的子公司。 陳旭分析說, 它的入市是開發商的捆綁式買賣。業主沒有選擇的權利,只有被動接受。
開發商指定自己的子公司進行物業管理還容易引發另外一個矛盾。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部主任邱建國表示,如果一些業主與開發商發生矛盾(如住房建筑質量、小區規劃變更),在矛盾無法順利解決的情況下,就容易遷怒于開發商旗下的物業管理公司,并由此引發物業糾紛。
第三弱 退市機制有缺失 業主無奈把費欠
業主所處的第三個弱勢地位是由于物業管理合同不完善,導致物業公司退市機制缺失。
當業主不滿意物業公司服務的時候,有權辭退物業公司。但是現在的物業管理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里對物業公司如何退出的條款不完善,或者缺乏可操作性。業主在不滿意物業公司服務時也無可奈何,于是有的業主只好用不交物業費來進行對抗。 陳旭分析說。
●業主維權有 四難
既然合同先天不足,那就需要法律、法規 后天 來彌補。事實上,目前與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業主要依法維權面臨著不少操作上的難題。
第一難 訴訟地位不平等 業主難以告物業
造成業主在物業糾紛中難以勝訴的一個原因是雙方訴訟地位不平等。 陳旭表示, 單個業主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無法用法律手段解決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
為何單個業主不能告物業公司呢?這涉及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問題,業主只對自己的房子擁有專有所有權,對于綠地、公共場所,業主則只有共有所有權,如果對物業公司的訴訟涉及到社區公共財產,單個業主就不能就此主張自己的權利了。 陳旭說。他認為,由于雙方在訴訟地位上的不平等,導致了物業公司告業主的案件數量遠遠超過業主告物業公司的數量。
第二難 收費標準單方訂 業主想要投訴難
業主維權難的第二個問題則是對于收費標準缺乏發言權,由于大部分小區的物業公司不是通過正常的招投標方式進來的,這就造成了業主對其收費標準缺乏發言權,往往是物業公司單方出具一個價格,業主如果不認可,卻投訴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