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諸多的交房糾紛中,水電周轉金也是購房者頻頻提出疑義的問題之一。水電周轉金是屬于法定收費項目嗎?這筆費用該交還是不該交?種種問題讓新業主們困惑不已。
據了解,根據2003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物業管理條例》第四章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一物業管理公司的負責人告訴記者,從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看,收取水電周轉金可以說是不太合乎規定的。然而物業管理企業也有自己的苦衷,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許多小區供水系統未能實現一戶一表,供水公司向物業公司收取總表水費,而物業公司則向住戶收取分表水費,住戶交納水費不及時,因此物管公司往往要墊付一部分水費;另外,雖然供電體系基本實現了一戶一表,也同樣存在住戶延期交費的情況,為了讓業主不至于被罰滯納金,在這種情形下,物業公司只能用收取水電周轉金并先行墊付水電費的做法。
而在一住宅小區內,記者了解到,物管公司收取的水電周轉金為20余萬元,但每月墊付的水電費有時候會超出這一額度,達到30余萬元,該小區的物管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一些業主常常會幾個月不在家,這個時候,都是由物管公司先行墊付相應的水電費。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各小區情況不同,并非每家都會收取水電周轉金,即使收取的,也不是強行要求,一般會和住戶協商,如果住戶能夠保證按時交納,也可以不交這筆費用。
相關部門負責人對此評價說,收取水電周轉金應是住戶和物業公司協商形成的收費,如果物業公司強行收取,則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