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二十幾年的發展,物業管理服務已越來越被人們所認識,它對提高人們的居住質量、提高物業價值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在其發展中仍遇到很多困難,其中最突出的是物業管理收費難。如今物業管理收費已經陷入了“收費高,居民承受不了;收費低,物業管理企業難以正常運營”的怪圈,但是這一現象的出現,也是有原因可以追溯的。
一、物業管理行業的特殊性確定合理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已成為物業管理發展過程中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毫無疑問,物業管理作為一種由企業提供的服務,與政府的行政管理是有嚴格區別的,屬于典型的經營性服務,其收費也屬于經營性質的收費。但是,物業管理作為一種以提供管理服務為主要內容的收費,它與一般性經營收費相比,也有一些比較明顯的不同的特點。
2 .情況復雜,差別大。物業管理,從服務對象看,既有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又有商業辦公樓和工業區的物業管理。僅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又可分為老住宅區和新住宅區的物業管理。這就造成不同收費對象不僅在服務規模不一致,而服務的內容和深度要求也都不同,收費標準也不同,這種收費和服務內容的參差不齊是物業管理服務的一個重要特點。
4 .服務個體的不完全選擇性。綜合服務是物業管理的基本形式,其服務無排他性。因綜合性服務費,對一定的服務群體來說,可通過設置竟標和合同形式,充分體現自愿委托的原則,而對公眾群體中的諸多個體,則不一定能充分體現自愿委托的原則。目前,在一些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中,出現的繳費不齊與拒絕繳費的糾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這種群體與公眾群體之間選擇服務方向不完全協調的反映。因此,做好物業管理收費,除通過業主委員會形式來協調這一矛盾之外,更主要的則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來規范、調節經營者與業主之間的債務和收費之間的關系。
1 .完善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物業管理是一種市場行為,是物業管理公司通過市場競爭中標,與物業所有人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對住宅小區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備設施、清潔衛生、綠化、交通、治安、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保養、整治,為物業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綜合服務的市場行為,和其他市場行為一樣,物業管理行為必須用法律進行規范。當前規范物業管理當事人行為的法律還不夠健全,隨著物業管理在城市的全面推行,需要對物業管理行為進行規范的內容越來越多,必須不斷完善物業管理的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