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物業維修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應承擔何責任?
根據《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規定的,由市房地資源局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成員違反規定,侵占應當存入維修資金帳戶的經營性服務收益或者挪用維修資金的,由市房地資源局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體業主;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物業管理企業的過錯致使維修資金被挪用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