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我小區是普通住宅,但物業費是2.8元,比標準的0.9元高出好多,我覺得物業費太貴,應該如何重新協商價格?第一年是收房,必須交物業費,硬頭皮交了一年,以為有了業主大會可以從新商議,但一直都沒有業主大會。物業是開發商指派的,連物業的法人和開發商的法人都是一個人,物業管理合同上說物業是臨時的,但沒有提服務年限,那么也就是說只要沒有業主大會來聘請新的物業他們就要永遠的“服務”下去,那么我個人是否有權利和物業討價還價?如果沒有這個權利,我又不知道怎么成立業主大會,那么我是否就必須一直向這個臨時的高價物業交我的血汗錢?
律師回復:目前你還不能和物業公司討價還價,但你可以要求物業公司公布物業費使用情況,這是物業公司的義務,如果物業公司不公布,則你有權拒絕交納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