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物業管理費的交納方式就是:業主和開發商向誰交納物業管理費。
對小區公共財產的管理,是小區公共財產全體共有人的共同的權利。全體共有人都直接管理公共財產,必然令對公共財產的管理無法進行。管理小區公共財產的權利只能通過全體共有人的代表行使。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開發商占有小區公共財產的50%以上,開發商有權代表全體共有人管理小區公共財產。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后,業主委員會作為全體共有人的代表管理小區公共財產。對小區公共財產的管理,同時也是小區公共財產全體共有人的共同的義務。正是基于共同的義務,開發商和業主都應當承擔物業管理費。當小區公共財產的收益與物業管理費相抵出現負數時,開發商和業主都負有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交納物業管理費,只能向全體共有人的代表交納。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開發商應該拿出其應分攤的物業管理費,業主應向開發商交納應分攤的物業管理費。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后,業主和開發商都應向業主委員會交納各自應分攤的物業管理費。
如果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小區公共財產,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費用和報酬。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與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一樣,都是作為小區公共財產的全體共有人的代表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只是因為開發商有權代表全體共有人,其以自己的名義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在形式上,是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合同;在法律上,是小區公共財產的全體共有人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合同。小區公共財產的全體共有人是法律上的委托人。開發商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費用和報酬,是開發商作為全體共有人的代表先行對外履行合同義務。在開發商對外履行合同義務以后,開發商對外支付的費用和報酬都計入物業管理成本,即物業管理費將由開發商和業主分攤。如果有業主拒絕分攤應由其分攤的物業管理費,開發商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有權對該業主提起訴訟。同樣,面對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根據《民法通則》的這條規定,也有權對該業主提起訴訟。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對業主提起訴訟,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而不是根據什么“合同”。在開發商和業主之間、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之間,是不可能存在任何有關物業管理或“交費”之類的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