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椒江陽光國際公寓(一期)經營房的多名業主向記者反映,他們與小區物業因物業費問題關系緊張。物業公司還因此召集了一群人在他們店門口貼律師函,拉橫幅,影響他們的正常經營。
“我們不是不繳,而是物業費雖然貴,但公共綠化、車輛停放、公共部分清潔衛生等服務,我們一樣也沒享受到,而且還有3個月物業重復收費的問題。”業主們說。
業主稱,經營房物業費比住宅的貴,卻基本沒享受到服務
2010年6月份,浙江匯寶廣告有限公司的葉女士買下陽光國際公寓3間兩層的經營房,共 778.6平方米,并把廣告公司遷到此處。“原先物業費是按每平方米1.1元收,一年是1萬元左右。”葉女士說,到2013年4月份,綠城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臺州分公司進駐后,物業費一下子變為每平方米2.2元,足足翻了一倍。“我不清楚這是否有公示,就算有,我們也不太可能會到小區里去看,物業費提高了,我們卻沒收到通知。”
葉女士說,作為一家廣告公司,平時生活垃圾基本沒有,有的多為一些廢紙,通常用燈箱布制作的袋子裝好,放在公司門口。先前的物業公司都會將這些垃圾處理掉,但自從綠城物業進駐后,就說他們只處理生活垃圾,廢紙不屬于他們服務范圍。為此,葉女士每月花600元,請人處理垃圾。
“此外,我們的物業費是繳到2013年6月底的,而物業卻讓我們從2013年4月份開始繳,這是不是重復收費?”葉女士說。
據了解,陽光國際公寓的經營房共37戶,有超市、五金店、網吧、電腦公司等,與葉女士所述狀況相同的業主還有不少。一名業主稱,他的經營房常常漏水,不少電腦遭殃,為此,他多次找過物業,但對方一直置之不理。直到現在,房子還是漏水的。
雙方矛盾升級
多數業主認為,根據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綠城物業應該提供公共綠化、車輛停放、安全防范、裝修管理、物業共用部位維修和保養管理、物業共用設施維修等服務??蓪τ诮洜I房來說,基本上不會產生什么生活垃圾,也享受不到公共綠化、電梯等服務,連車輛也不能開到小區里停放。
“住宅物業費是1.8元每平方米,經營房的物業費卻要2.2元每平方米,但享受到的服務基本沒有,這不合理。”眾多業主對此表示不滿,因此,就一直拖欠著物業費沒繳。“我們希望,2013年4月到6月的物業費應免掉,因為已經繳過,其次,鑒于綠城物業的服務質量,應降低收費標準。”
因為這個問題,綠城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不斷。多名業主告訴記者,這些天,綠城物業到每戶經營房張貼律師函,不是貼一份,而是很多份,此外,還叫人在店門口拉橫幅,上寫“業主不付錢,我們沒飯吃”。后來,他們還召集了幾十號人到店門口,到最后業主們只能報警處理。
12月26日,記者來到陽光國際公寓,看到經營房的外墻上還貼著不少律師函,律師函上寫著“請收函后五個工作日內付清所拖欠的物業費。如逾期,將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既然是律師函,送到我們這里就好了,沒必要在門上張貼。我們撕了之后,綠城物業就搬來梯子,貼到很高的地方,我都不知他們送律師函的目的是什么。”業主葉女士說。
雙方分歧較大,現場協商失敗
當天上午,經營房的業主們與綠城物業約好在匯寶廣告有限公司的會議室協商。協調現場,綠城物業的陳經理告訴記者,經營房業主們拖欠17萬元左右的物業費,現在他們都沒法發工資了。
綠城物業的律師表示,經營房與住宅房本身就不同,這決定了服務會有所差別,例如公共綠化。“房子漏水應該去找開發商,而不是物業公司。”而為什么收取2.2元每平方米,合同里都有明確規定。
對此,業主們不認同。“房子交付后,如出現漏水,哪個小區的業主不是先找物業的?”
針對垃圾的處理問題,綠城物業的陳經理認為,垃圾分多種,并不是所有垃圾都是物業處理,物業只處理生活垃圾。在綠城物業提供的與業委會簽訂的服務合同上,記者看到,物業服務費主要用于清潔衛生、綠化養護、秩序維護等,垃圾處理上,特別列出了“建筑裝潢垃圾清運費”為3元每平方米。
對此,經營房的業主們表示,他們產生的均非建筑裝潢垃圾,物業應該給予清運。
由于雙方存在較大分歧,最后協商失敗,綠城物業表示,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律師說法
律師 盧俊
在本事件當中,物業企業的行為有欠妥當。正常維權可以,但是以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方式來“維權”則是侵權。
本事件所涉的問題較為復雜,主要有以下幾點:
1.原物業企業退出后,預繳的“物業費”怎么辦?
依據《浙江省物業項目服務退出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物業企業退出的,要符合一定條件,并且需要與新接手的物業企業辦好交接手續。對于預繳的物業費,該辦法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原物業企業應當退還業主剩余的物業費或將物業費轉交新物業企業(《辦法》第10條)。由此規定可以看出,原物業企業退出,新的物業企業入駐并不等于業主預繳的物業費化為泡影。同時依據該《辦法》第11、12、13條規定,新物業企業與原物業企業辦理交接手續,是新物業企業的權利,也是其義務,依據第13條的規定,如果原物業企業不予配合,新物業企業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故可以看出,如原物業企業不辦理交接手續,那么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應當是新物業企業的權利。從該規定看,物業費的交割是交接手續之一,故在本事件當中,新物業企業要求業主繳納已經繳納的物業費有欠妥當。個人認為,新物業企業應當要求原物業企業辦理交接手續,移交剩余的物業費。
2.依據業主與物業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來看,營業房的垃圾物業企業管不管?
新物業企業應當管,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第3章服務費用,第6條第2款“二期小區交付后,整個小區實行統一管理,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繳納,具體標準如下:……營業房2.2元/平方米每月……”第4款第3項目:“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較為明確,既然約定明確,那么新物業服務企業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提供物業服務。
本事件當中的營業房,是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的物業,故依據合同的約定,理應享受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清潔衛生服務。如果物業企業認為“營業房”不在物業管理區域,那么本事件就簡單了,既然營業房都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那還繳什么物業費?
總的來說,既然營業房屬于物業管理范圍內的物業,那么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除特別約定針對住宅的除外),都應全部適用于營業房,故營業房的業主有權要求物業提供公用設施維護、區域秩序維護等服務。
3.如果記者所了解的情況和業主反映的情況屬實,那么新物業企業如此“維權”是否妥當?
個人認為,律師函貼滿墻壁,拉橫幅影響業主正常經營的維權,不是正常的維權手段。
律師函的作用是什么?貼滿墻壁可不可以?依據《物權法》的規定,“門面墻壁”是業主的物業組成部分,如果隨意張貼紙張或噴涂污損的話,是對物業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一種侵權行為,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權利要求侵權人恢復原狀并主張索賠。此外,影響業主正常經營活動的所謂“維權”,也在一定程度是侵害業主合法權利的侵權行為。故新物業企業的“維權”有欠妥當,有違法之嫌。
最后建議新物業企業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我國畢竟是一個法治國家,有健全的法律法規,如果企業與業主之間發生糾紛,業主或者企業完全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如果調解不成,也完全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